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职工医保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务工所在地的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四)巩固发展居民医保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居民医保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将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居民医保,巩固和扩大覆盖面。2009年底将在校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纳入所在地居民医保制度体系。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将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提高受益面,吸引居民参保;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享受相挂钩的激励机制,促进参保对象连续参保。
(五)加强医疗保障制度间有效衔接。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做好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缩小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等之间的差距,促进各制度覆盖人群、保障内容、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同时,要统筹考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促进医疗保障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六)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建立国家、单位、个人(家庭)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到2010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分担比例,并建立稳定的筹资动态增长机制,财政补贴向困难人群倾斜。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困难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给予重点补助。
(七)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合理确定起付标准和个人支付比例,逐步扩大和提高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报销比例。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制度规定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随着保障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八)全面推进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到2010年底,各地要全面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将参保居民门诊小病医疗费用和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统筹可以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开展门诊统筹应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中医药服务。要积极探索适合门诊统筹费用控制的结算管理办法,有效控制门诊医疗服务成本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办法,实行职工医保门诊费用统筹,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有效解决参保职工门诊医药费用负担过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