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建立市储备粮拟存货位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粮发〔2004〕18号)
粮食集团、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总公司):
为推动市储备粮的规范化管理,掌握市储备粮入库存放货位情况,经研究决定建立市储备粮入库拟存货位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
按照市储备粮布局调整规划,凡新入库的市储备粮都要储存在市粮食局确定的保留库点,并符合仓型要求。为了便于核实有关情况,凡有入库计划的单位,在每次粮食入库之前,都要填报《市储备粮入库拟存货位表》(表式见附件),要求报告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储库:指计划储存新入库市储备粮的法人单位名称。
(二)存放地点:指储存新入库市储备粮的自然存粮点。
(三)货位号:指承储单位内部的货位称谓。
(四)货位编码:按计算机货位月报中规定的十位编码要求填写。
(五)拟存数量:根据装粮品种及储存方式不同,计算出的货位存粮数量。
(六)目前仓位情况:填写空仓或非空仓。
(七)批次:按年份和粮源填写。如:2004年20万吨进口或2004年第×次竞价购入。
(八)如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要将有关事项在备注中具体列出。
二、填报时间
各承储企业在接到市储备粮入库计划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储备粮入库拟存货位纸制报表报送市局储备处并通过 “ftp”传送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