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对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一般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一年不少于两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重点防火部位的值守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按照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自救措施或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第六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必须按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全面、详实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各种法律文件和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记录等统一归档备查。
第七章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内容。对市粮食局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由市粮食局给予表彰;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由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