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粮食局和直属各单位应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单位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水煮器或大功率灯泡照明;
(三)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电源;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告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起火单位必须保护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按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内容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特别加强夜间的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九条 市局每季度进行一次,直属各单位每周进行一次,重点防火部位每日进行一次。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日,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各单位每年应组织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对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水压试验、灭火剂重量和有效期的检查、维修。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应组织具有相应维保资质的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测试。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对危险部位、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