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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直属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订本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组织机构和资金投入方案。
  (三)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检查督促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五)组织专人实施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有效的地使用。
  (六)组织开展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或自救方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七)实施消防安全责任人授予的其他职权。各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时应报市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有出租房屋的单位应与租户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新建、装修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市粮食局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市粮食局和直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知识。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市粮食局确定下列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经济管理学校、天朗公司、军粮中心。
  第十四条 直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和公布执行如下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并确定专人,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登记记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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