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粮食局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北京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的指导。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 市粮食局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分管安全工作的市局主管副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具体负责全局的消防安全管理。常设机构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在市粮食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实施市粮食局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二)指导、督促直属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全局性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责令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部位停工、停业、停学整改;
(四)指导直属各单位进行消防宣传活动;
(五)检查、指导直属各单位进行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修、保养与管理;
(六)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参与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第六条 直属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市粮食局和直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要与本单位的主要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
(四)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六)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经费和健全消防机构;组织配备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七)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八)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