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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检验室标准的通知

  (一)仓容小于5万吨的承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检验人员。
  (二)仓容5-10万吨的承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检验员。
  (三)仓容大于10万吨的承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4名的专职检验员。
  五、检测能力要求
  (一)检验室要按照国标规定的检测方法开展项目检测工作(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1)
  (二)检验人员要负责监控粮油在存储期间质量变化情况,并根据保管人员要求提供粮食质量检测服务。
  (三)检验室的设备配置和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要逐步向粮油卫生检测发展。
  六、主要检测设备要求
  各粮食检验室要具备对主要粮油品种进行质量等级、储存品质检验的相应检测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3)。
  七、其他
  市粮食局委托市粮检所每2年对各级粮食检验室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企业承储市储备粮的条件之一。

  附件1: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检验室检验能力要求
  附件2: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检验室主要设备要求(粮)
  附件3: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检验室主要设备要求(油)

  附件1:
  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检验室检验能力标准

品种参数区县承储库中心检验室/集团直属粮库油脂储备库
稻谷出糙率 
整精米率 
杂质 
水分 
色泽气味 
新陈试验 
脂肪酸值 
品尝评分  
小麦容重 
不完善粒 
杂质 
水分 
色泽气味 
新陈试验 
面筋持水率  
粘度  
品尝评分  
玉米容重 
不完善粒 
杂质 
水分 
色泽气味 
脂肪酸值 
品尝评分  
大豆纯粮率/含油量 
杂质 
水分 
色泽气味 
粗脂肪酸价  
蛋白溶解比  
油脂折光指数  
比重  
碘值  
皂化价  
不皂化物  
透明度  
酸价  
过氧化值  
冷冻试验  
色泽  
气滋味  
水分  
杂质  
加热试验  
含皂量  
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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