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检验室标准的通知
(京粮发[2005]111号)
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总公司)、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北京市粮食局军粮供应管理中心:
为加强对市储备粮质量管理,更好地开展粮油质量检测工作,现将《北京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检验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
北京市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检验室标准
为加强对市储备粮(含油)的质量管理,保证市储备粮在入库、储存和出库过程中质量检测数据准确,现对市储备粮承储企业统一制定检验室标准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设立粮食检验室
凡承储市储备粮的企业都应设有粮食检验室。每个区县都要设有中心检验室(也可指定一个承储企业检验室作为中心检验室)
二、检验室标准
(一)区县中心检验室、京粮集团所属承储企业检验室
1.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根据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要求,对小麦、玉米、稻谷、大豆、食用油等进行质量等级检验和储存品质检验,并向卫生检验方向发展。
2.每半年对市储备粮进行一次质量等级检验和储存品质检验,并将检验汇总结果分别报送市粮食局和市粮油食品检验所(以下称市粮检所)。
3.按照质量标准和品质要求,完成粮油入库和出库的质量检验,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4.根据粮食保管要求,完成科学保粮的日常质量检验工作,为保证粮油质量安全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5.区县中心检验室要能够解决一般承储企业检验技术问题。负责对检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承储企业检验室出具检验数据引起争议的粮油进行复检,出具检验结果;负责为承储企业提供质量检验方面的技术支持,并在市粮检所的指导下对承储企业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检验方法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二)区县承储企业检验室
1.执行粮油质量标准,完成库存粮油的常规检验。为做好粮油保管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2.负责粮食入库和出库的质量检验。
3.负责储粮日常质量检验工作。根据检测结果,按品种、年限、等级、储存品质、数量等项目做成报表,报区县粮油总公司备查。
4.完成质量等级检测和脂肪酸专项检测,并向储存品质全项检测方面发展。
三、检测人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检验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把关。检验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认真操作,检验完毕要准确填写“检验单”。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负责。
(二)质量检验人员需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市粮食局组织的质量检验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证书。
四、检测人员配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