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湘潭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9]135号)
湘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湘潭市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调整后的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5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05元,特种用水6.40元。水资源费仍按每立方米0.02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0.6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0.8元、特种用水1.50元的标准附加在自来水价格外,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自来水价格提高而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同意你市供水企业由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自来水水费提高到免收6立方米水费;对特困户由原来每户每月免收8立方米自来水水费提高到10立方米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