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9〕16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收费管理,减少收费纠纷,维护广大车主的权益,根据道路清障施救实际成本情况,重新核定清障施救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清障施救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所属清障施救单位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属清障施救单位承担。公安交警清障施救单位负责全省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上的事故及故障车辆和高速公路上事故车辆的道路清障施救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上故障车辆的清障施救工作。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各自分工开展清障施救工作,对超越自身职责范围的清障施救不得收取费用。

  二、清障施救费是指在我省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及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出现故障或发生事故时,由有资质的清障施救单位对车辆实施清障施救,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三、收费对象及范围

  1、城市道路: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自行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处理后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

  2、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自行移开,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处理后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驾驶人违法且拒不接受公安交警现场处置,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车辆。

  3、高速公路:滞留的故障车辆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

  四、道路清障施救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主要用于清障施救设备设施的购置维护以及正常运转支出。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各施救单位必须在自备车辆上的显著位置公示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两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