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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库区原则上要求统一色调,要因地制宜地对库区进行绿化、美化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 作业现场要按照有关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扬尘,保持清洁。

第六章 粮库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汛抢险等制度,切实落实防火、防汛、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措施,各项制度要落实到科室和具体人员,配备安全保卫工作必要的设备和器材。储存市储备粮的承储库点要配备必要的监控系统,实现储粮区的全天候监控。要有切实可行的防灾抢险方案,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人身、粮食及设备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化学试剂、熏蒸药品管理符合《储粮化学药剂使用与管理规范》,必须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管理。化学试剂、药品出入库都要严格手续制度,运输化学试剂和熏蒸药品,尤其是剧毒药剂,必须有防护措施。试用新品种药剂,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粮食熏蒸,防止药品丢失、泄漏、起火等不安全事故发生。不允许超标准使用储粮化学药剂和已经禁用的储粮化学药剂。
  第二十八条 库内机械作业、登高作业和电器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第七章 企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要执行国家、北京市的各项有关法规、制度和管理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严格遵守财政补贴使用的有关规定,正确、足额计提市储备粮油各项费用补贴,正确、合理使用市储备粮油专项资金。要按照市粮食局下达的计划做好粮油接收、储存、出库等工作。
  第三十条 仓储保管、检化验人员等各类人员按照有关要求配备齐全,持证上岗;保管、检化验人员要有一定比例的中高技能人员,提高员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仓储管理人员要按要求着装,应做到文明礼貌,姿态良好。保管员必须熟知自己所保管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粮源、粮情、仓房设施等相关情况,做到汇报粮情“一口清”。“一口清”的基本内容包括:欢迎语、个人情况(汇报人姓名、年龄、从事保管工作年限)、仓房及设施情况(仓房仓号、建造时间、仓容计算、设备的配置)、储粮情况(粮食性质、粮情、质量),结束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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