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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北京市粮食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承储单位落实市储备粮储存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七条 京粮集团和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要按照北京市粮食局的统一布置,加强对所属承储单位落实市储备粮储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北京市粮食局反映。

第三章 仓储设施管理

  第八条 承储单位必须符合市储备粮承储条件,配备良好的仓储设施、计算机设备及满足粮油出入库要求的输送、装卸、清理和计量等机械设备。
  第九条 粮情检测、机械通风、检化验等设备齐全有效,设备配置合理并保证正常运转,能满足正常仓储业务的需要。
  第十条 仓储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状况。仓房做到防潮、防鼠、防虫,高大平房仓的装粮线处应有密封槽;仓门和仓窗完好、密闭,应设有防雀网。油罐的测温和计量要实现计算机管理。储存稻谷的仓房还应具备较好的保温隔热性能。仓储设施必须能够满足保障粮油储存安全的需要。
  第十一条 对各种设备、器材进行统一编号,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保管和检查等制度。
  第十二条 机械设备和装具器材要入库存放。不能入库存放的设备要有防护措施,设备摆放整齐美观。

第四章 粮油库存管理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一符三专四落实”等储粮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储粮专卡相符;专卡与实物相符;各种帐表记载规范准确,对应关系一致。市储备粮要做到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和货位落实。市储备粮实行专用仓房储存,不得与其它性质的粮食混存。
  第十四条 做到仓内储粮形态整齐、粮面平整;市储备粮油专卡一式两份,要按规定填写和放置;粮食入仓时,粮堆高度不得超过安全装粮线。做到储粮通风、熏蒸等保粮措施事先有工作计划,实施过程有记录,事后有总结,资料要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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