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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粮发[2006]134号)


京粮集团、各远郊区县粮油总公司、顺义区粮食局、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市粮检所:
  为使市储备粮(含油)的出入库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

  为了使市储备粮(含油)出入库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现制定《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
  一、市储备粮出库工作
  (一)严格履行粮食出库手续
  1.出库单位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市储备粮出库环节的有关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市粮食局出库凭证已确定的地点、数量及货位安排出库,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2.出库市储备粮油(以下简称粮油)质量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的样品为准;出库粮油的数量以市粮食局储备处开具的《粮油出库通知单》为依据,以出库单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衡器为基准。
  3.在出库过程中,当购买客户对出库的粮油质量提出异议时,市粮检所要根据《市储备粮油销售合同》和竞价交易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上报市局,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出现其他商务问题,由市局储备处负责协调解决。
  4.出库时发生的粮油数量帐实差数,原则上由出库单位按照该样品中标价格向中标单位退还货款或以与样品质量相同的商品粮油补齐给客户。
  (二)配合客户做好出库工作
  1.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购买客户按时完成粮油出库任务。各有关出库单位凭市粮食局储备处开具的《粮油出库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好粮油出库工作。由于出库单位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库所造成的损失,由出库单位承担;由于客户原因未在《粮油出库通知单》规定时间内完成粮油出库任务的,自《粮油出库通知单》截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库单位按照北京市储备粮储存标准收取费用;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出库单位必须与客户签订委托代存协议,由双方另行协商储存费用标准。
  2.粮食出库:如客户采取汽车运输方式,出库单位负责将粮食装上汽车;如客户采取铁路运输方式,出库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协助办理;库内有铁路专用线的,出库单位负责将粮食码放在专用线两旁站台上。
  3.油脂出库:出库单位负责将油脂顶入汽车或火车油罐内;小包装成品油出库:出库单位负责将小包装成品油装上汽车。
  4.为保证库内储粮区安全,原则上不允许客户自带装卸工,出库单位要保证装卸工数量。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5.按照《北京市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的通知》(京粮发〔2005〕97号)的规定,在市粮检所出具的《粮食出库检验报告》有效期内出库的库存粮油,可据该报告作为该批次粮油的质检依据;超过该检验报告有效期的库存粮油出库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出库前应由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后,方可出库;未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由出库单位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方可出库。
  (三)有关费用标准
  1.在正常出库期限内(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出库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安排粮油出库,不允许变相加价收取其他费用。
  2.如客户提出灌包要求,由出库单位负责灌包,按每吨5元收取费用。如客户提出标包要求,每吨收取标包费10元。铁路运输装车费每吨3元。所需包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每吨粮食所用编织袋、标旧麻袋和新麻袋的价格分别不得超过20元、30元和45元。
  二、市储备粮入库工作
  (一)为保证市储备粮安全入库,入库单位要提前做好清消或清罐工作,确保按时入库。
  (二)要把好粮油质量关。入库单位要做好入库粮油初检工作,市粮检所负责进行复检。
  (三)接收粮油入库时,接卸单位必须要求中标单位先出具按照《北京市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的通知》(京粮发〔2005〕97号)规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及商检单);接收进口大豆原油时,接卸单位须要求中标单位出具是否为转基因大豆加工的进口大豆原油证明,接收转基因大豆加工的进口大豆原油必须单独存放,不能与非转基因大豆加工的原油混存;接收进口粮时,要严格按照出入境检疫局的有关规定,禁止疫粮入库。
  (四)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接收入库单位要热情地对待客户,积极主动地配合客户,做好市储备粮接收工作。
  (五)有关费用标准
  1.中标单位按照与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要求,根据市局发运计划通知,负责将粮油运到指定粮库。
  2.在规定的接收粮油入库期内(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入库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安排入库,不允许变相加价收取其他费用。
  (六)结算凭证、方式
  1.入库单位按照国标先进行初检,并填写《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市粮检所进行复检,并对初检结果进行确认。
  2.入库单位与供货单位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
  3.接收单位办理结算入库手续时,需持《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和经市粮检所确认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到市局有关部门办理结算入库手续。
  (七)有关商务处理工作
  1.接收入库单位,要严格按照每次竞价购买市储备粮油的质量要求,把好入库质量关。
  2.结算数量。接收入库单位填报结算数量以实际检斤过磅入库数量为准。入库的市储备粮油在标的数正负50吨以内的(含50吨),视为供货单位完成计划,按实际入库数量结算。
  3.对有争议的商务处理问题,由市粮食局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其它事宜
  (一)为及时掌握出入库情况,在每次竞价交易会后,执行粮油出入库日报制度。从出库之日起,工作日每天上午9点以前,由区县粮食总公司和京粮集团将前一天分单位出入库情况上报市局储备处。
  (二)入库单位在每批粮油入库工作结束后,填报《竞价购买市储备粮油实际入仓情况表》,内容包括:入库单的单据号、仓号、车号、数量。

  附件:1.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
  2.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
  3.竞价购买市储备粮油实际入仓情况表

  附件1-1:               编号:
  北京市储备粮商务认定书

  批次: 品种:
发       方 收       方 
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 
原发数(车) 实收数(车) 
件数合计(包) 件数合计(包) 
  
    
  
数量合计(公斤) 结算数量 
 合计(公斤)
   
   
发方承担数量  
 商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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