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月保管台账登记的依据是:出入库通知单中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市储备粮出入库事项。
(七)每一账页登记完毕,应在新账页的首行登记上页加计的发生数量和结存数量,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保管台账可采取计算机记账或手工记账的方式。
采用计算机记账方式,应打印纸制保管台账账页留存(纸型为A4规格)。
采用手工记账方式,登记保管台账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做到字迹整洁、清楚。保管台账登记发生错误时,不得随意涂改,应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在登记错误之处划一条单红线,并加盖记账人员章,在其上方登记正确内容的方法进行更正。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定期对保管台账登记的品种、数量与出入库通知单、市储备粮库存、市储备粮有关账表核对,确保账证、账实、账账相符。
(一)保管台账的记载内容应与出入库通知单的内容核对相符。
(二)保管台账的品种、数量应与本单位市储备粮库存核对相符。
(三)保管台账的品种、数量与本单位的统计台账、财务账和有关库存报表中的市储备粮库存核对相符。
第十三条 各级保管台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核对,确保保管台账数字准确。
(一)定期核对保管台账
1、每年度终了结账后,本市保管台账同远郊区县总公司(粮食局)的保管台账及其所属库点保管台账,同北京粮食集团公司所属市储备粮承储库点保管台账核对。
2、远郊区县总公司(粮食局)保管台账与所属库点保管台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3、承储库点保管台账与异地代储库点保管台账定期核对。
(二)不定期核对保管台账
北京市粮食局可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与各级保管台账核对。
第十四条 保管台账结账
(一)月结账时间为每月25日。结账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结出当月累计入库、出库数量,结存数量。
(二)年度结账时间为12月25日。结账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结出本年累计入库、出库数量、结存数量。如有结存数量,在最后一笔记录的下一行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年度的账页第一行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并登记结转数量。
第四章 保管台账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保管台账经办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好保管台账移交手续。在保管台账启用表上记录经管及接管人员姓名、日期、签章、移交日期。
第五章 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保管台账和出入库通知单等有关资料是市储备粮管理的重要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失和毁损。
第十七条 出入库通知单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单据散失。通常每月装订一次,也可按业务量每季度或每年装订一次。
第十八条 出入库通知单封面(附件4)应注明单位、出入库通知单日期,张数和册数等,封面加上封条并加盖本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 每年末结账后,承储单位应将纸制保管台账账页装订成册,保管台账装订封面(附件3)应注明账簿名称、使用单位、账簿页数、使用日期等内容,封面加上封条并盖本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