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的通知
(京粮发〔2006〕146号)
各远郊区县粮油总公司、顺义区粮食局、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军粮中心:
为做好北京市储备粮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北京市储备粮的管理水平,现将《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市储备粮管理水平,确保北京市储备粮数字真实、准确,资料完整,依据《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储存北京市储备粮的有关单位,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以下简称保管台账)和北京市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以下简称出入库通知单)的管理。
第二章 保管台账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保管台账分级设立,并设置到承储市储备粮的自然库点。
(一)北京市粮食局设立全市保管台账。
(二)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粮食局)设立本区县保管台账,其上一级台账为北京市粮食局设立的全市保管台账。
(三)粮食集团公司所属市储备粮承储库点设立本库保管台账,其上一级台账为北京市粮食局设立的全市保管台账。
(四)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粮食局)所属市储备粮承储库点设立本库保管台账,其上一级台账为本区县粮食总公司(粮食局)设立的保管台账。
(五)本市异地代储市储备粮承储单位设立的保管台账,应包括异地代储部分,外省代储库点需设立本库代储保管台账。
第五条 保管台账管理工作由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凡设立保管台账的单位应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出入库通知单由北京市粮食局开具后,按照单据联次的要求流转。市储备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出入库通知单的管理工作,业务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手续传递和其他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管台账登记
第七条 保管台账使用活页式账页(附件1)。
第八条 各单位启用保管台账时,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保管台账启用表(附件2),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账簿页数、启用日期、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经管人员等内容。
第九条 北京市粮食局、远郊区县总公司(粮食局)开具的出入库通知单,作为保管台账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 保管台账登记要求:
(一)保管台账登记要准确,及时。
(二)保管台账按照承储单位、品种分页填写。
(三)“储存单位”应填写本单位名称,品种按照国标的品种分类填写,如小麦-白色硬质冬小麦等。其中进口小麦按产地填写。
(四)保管台账中的日期栏按照出入库通知单签发日期填写,摘要栏的内容按照出入库通知单的任务性质填写。其他栏次按照出入库通知单相关事项填写。保管台账登记内容须与出入库通知单的内容相符。如需附加说明,可在备注栏内填写。
(五)保管台账结存栏平均价,可不填写;如填写,参照本单位财务账的月末均价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