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系统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牧综字[2004]25号)
各市、县(市、区)畜牧局(办、中心),各处、办属各单位:
为加强电子公文管理,省畜牧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畜牧系统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子公文运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与省畜牧办公室综合处联系。
联系人:李流航 7198003
山东省畜牧系统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全省畜牧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增强公文报送的时效性,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部署要求,省畜牧办公室确定通过山东畜牧信息网,在全省畜牧系统运行电子公文。为切实加强运行电子公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具有规范格式的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行政公文的电子数据。
二、运行电子公文是指利用网络报送、传输、接收、阅知和办理各类文件、要情和简报等,包括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与各市、县(市、区)畜牧局(办、中心)之间传递的不涉密的普通文件、信息和简报等。电子公文在处理过程中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的效力和作用。涉密的公文和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机要渠道传送。
三、各市、县(市、区)畜牧局(办、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电子公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收发和处理。各单位收发电子公文的电脑要保证专机专用。省畜牧办公室综合处负责电子公文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市上报电子公文的接收与办理;各处室、办属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审批程序下发职能范围内的电子公文。
四、各市、县(市、区)畜牧局(办、中心)收到省畜牧办公室下发的电子公文后,要作出接收的反馈信息。
五、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山东畜牧信息网上报电子公文。报送电子公文必须按照规范的格式,报送到省畜牧办公室综合处的公文接收数据库(sdxm@sdxm.gov.cn ),并及时接收和查询上报电子公文的接收回执。对省畜牧办公室综合处不予接收的电子公文,要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对办理时限紧急的公文,在网上报送的同时要打电话告知省畜牧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