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家畜配种站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鲁牧综字〔2004〕24号)
各市畜牧局(办、中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废止《
山东省家畜配种站点管理暂行办法》(鲁牧生字[2001]8号)、《
山东省出口企业饲养场资格认证管理办法》(鲁牧生字[2001]18号)、《
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鲁牧医字[2003]54号)、《
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审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鲁牧饲工字[2000]01号)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文件。由其分别设定的家畜配种经营许可、出口企业饲养场资格认证、执业兽医师资格认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审查登记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