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核实固定资产和存货。在清查帐目的基础上,要对单位帐面和实存固定资产及存货进行实物盘点。外借或存放在个人手中的财产全部收回,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如数收回租赁期满的出租资产,未到期的,要专册登记并与租赁手续一并移交。
3、清理债权债务。资产清查单位要逐笔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积极催收、追缴债权。清查债权债务过程中,能结清的一定要结清,暂不能结清的,要与债权或债务方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移交新组建单位。
(四)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报损,要逐笔登记,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需报损核销的,须经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五)资产清查单位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资产清查明细表、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和资产划转移交表,编写资产清查报告,对资产清查基本情况、财产作价依据和办法、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等做出书面说明。资产清查报告要报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上述表格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六)资产清查单位的清查报告按规定批准后,由资产清查单位作相应帐务处理,并按如下方式办理移交:
1、部门(机构)整体划转到新部门的,其资产、债权、债务等整体划转到新部门、财务整体移交新部门。
2、调整隶属关系(或工作职责调整)的单位,不进行财务移交和债权、债务划转,对除房地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实行“物随人走”的原则,进行无偿调拨。
(七)市财政根据单位申请,对新设立或更名的单位及时批准开设财政资金相关账户或予以更名,同时撤销旧账户。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1、资产清查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随意变更毁损财会帐目凭证;不得隐瞒、截留、私分公款;不得将专项经费和其他资产擅自转让、转借、转移、调换、变更用途;不得截留、坐支非税收入。
2、机构改革期间,暂停出售、出租、转让固定资产,不得新购置固定资产。
3、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花钱,用公款吃喝玩乐、滥发钱物,以考察学习、开会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不得建造和装修办公室等。
4、机构改革期间,市财政不得安排涉及改革单位用于清偿债务的相关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