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相应参保人员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享受;暂停期间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交纳滞纳金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补记缴费年限,但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变动时,用人单位或本人应在1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市区范围变动工作的,应及时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缴费中断的,应按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单位与个人合计费率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缴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二)参保人员调离本市区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卡注销,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外地参保人员调入本市区的,凭外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提供的个人账户结存转移单、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手续。原统筹地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低于本市区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费率的差额部分,由本人在办理续接手续时一次性补缴(不划入个人账户),补缴后,其在外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方可和在我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转入本市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享受我市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参保退休人员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的,其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通过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渠道或社会保障卡等方式,于次年初发放给个人。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死亡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结余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定点单位管理和费用的结算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参保病人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抢救危重病人外,在非定点单位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设置规划,优先选择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连锁药店予以定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