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并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水利电力局、市计委、市环境保护局于1998年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止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1千平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的,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