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按照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对负责片区的水土保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区域监测报告;负责本片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并承担监测成果的质量保证;负责本片区水土保持监测点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本片区水土保持监测设备的管理;承担本片区区县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监测工作和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委托项目的监测工作。
(三)监测点的主要职责: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技术规程对监测区域进行定位观测,采集、整理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负责监测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统一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期分批建设,其运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中的监测总站和分站由国家和重庆市负责建设,监测点由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统一布设,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监测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管理由其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管理经费主要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项目业主必须设立专项监测点对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及防治效果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成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测数据和成果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年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上年的监测数据和成果于次年3月上旬报送片区监测分站,片区监测分站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上旬上报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和成果应及时整理上报片区监测分站,经监测分站审核汇总后上报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和成果由监测单位定期向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