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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监测总站、监测分站两级进行设置。一级为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二级为万州、涪陵、渝北、永川监测分站。监测分站下设监测点。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万州监测分站负责万州区、忠县、云阳县、开县、城口县、巫山县、奉节县、巫溪县、梁平县、垫江县10个区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涪陵监测分站负责涪陵区、武隆县、丰都县、南川市、黔江区、酉阳县、秀山县、石柱县、彭水县、长寿区10个区县(自治县、市)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渝北监测分站负责渝北区、巴南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北碚区、南岸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万盛区、綦江县11个区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永川监测分站负责永川市、合川市、双桥区、荣昌县、大足县、江津市、潼南县、铜梁县、璧山县9个区县(市)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日常工作。
  第六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坚持全面、科学、快捷的方针。
  第七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和重庆市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八条 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九条 对开发建设项目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监测机构职责
  (一)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编制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组织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对监测成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负责全市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负责监测分站、监测点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国家和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保持动态变化监测;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监测设备的管理;承担重庆市辖区内国家和市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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