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利部《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利部《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测,为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发展战略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