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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运政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7〕4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5月19日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3项行政许可和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见附件1),另调整行政许可项目3项(见附件2),依法新增15项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3)。现将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依法认真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行审批,对调整和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在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审批流程之后,纳入市行政审批专网,按照《运城市网上行政审批实施方案》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实施。各县(市、区)要认真及时做好对接清理工作,确保我市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附:1、运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六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运城市市直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3、运城市市直部门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1
  运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六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共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易制毒化学品

购用证明核发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3项

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

2

放射防护设施

设计、竣工验收

卫生许可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第6条

市级以上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3

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新建微波站 、 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建设批准

省政府规章:《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第21条

县级以上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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