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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失效]


  对原有的居民供热系统,逐步进行改造,实行分户控制、按表计量。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城市供热工程的建设主要由供热单位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并组织建设。

  多渠道筹集资金,可利用联合投资、银行贷款、受益单位出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环境污染治理费等多种方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供热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造城市道路应依据城市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道。

  第十三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区域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配套建设室内用热设施。城市供热管网的建设,由受益单位出资,具备供热资质的单位负责建设,按照工程造价据实结算。城市供热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应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实行区域联片供热(不低于10万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且有供热能力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锅炉(市区内热水锅炉7兆瓦以下,蒸汽锅炉10t/h以下)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在城市供热管网未达到区域,确需新建供热锅炉的,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其它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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