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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30日)废止

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产热、供热、用热多方面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若干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第三条 枣庄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经贸、财政、环保、物价、安全监督、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应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统筹规划、规范建设、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限制、改造直至取消分散小锅炉,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第六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的基本建设方面重点支持热电联产及配套的城市热网设施项目,现有热源点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优先发展城市规划区新建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工程、公共建筑供热项目。

  第七条 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推广采用热制冷工艺。凡新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供热采暖部分必须按分户控制及按表计量系统进行设计和施工,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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