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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电子报检时录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备案代码的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电子报检时录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备案代码的通知


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大通关”制度的实施,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速度,确保电子通关、出口货物快速核放和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报检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录入收发货人登记备案代码的通知》(质检通函[2003]266号)的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所有报检单位在办理入境和出境电子报检时,必须录入收货人和发货人以及出口生产企业的检验检疫登记备案代码。为了确保登记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没有在我局登记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持《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登记表》及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到我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实施分类管理的轻纺、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持《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登记表》及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到我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各报检单位和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在2004年3月1日前取得我局的登记备案代码,以便在电子报检时输入该登记备案代码,否则将无法完成有关报检和签证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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