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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享受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分别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将调整信息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九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要及时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告。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1、制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办法;

  2、确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范围;

  3、审批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4、受理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备案;

  5、负责确定并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6、推行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并组织专项检查。

  (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

  1、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完成后按照监管机构确认的中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2、负责对协议和定点供应商的管理。包括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况。检查中标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即: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3、负责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单档案管理;收集统计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有关信息及数据,及时将有关信息及数据提供给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以便更新。

  4、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采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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