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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各相关出口单位:

  根据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中国-东盟全面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的公告要求,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同一格式FORME,凡在北京地区申请办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出口单位,必须预先在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须提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填制正确清楚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和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正本、联运提单以及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中国-东盟全面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项下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范围,仅限于HS第1章至第8章产品。

  自2004年1月1日起,《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55号公告中公布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临时原产地规则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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