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一名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一位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根据资本市场发展有关的政策法规,研究资本市场发展形势,提出全省资本市场的综合改革与发展规划,提出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加快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通报企业上市情况,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加强非上市公司监管,协调指导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工作。
(二)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省拟上市企业技改投资管理的意见建议,加快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技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协调落实相关项目和政策性资金。
(三)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的措施建议,协调落实相关项目和政策性资金。
(四)省公安厅负责处置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和定向募集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加大政策资金扶持、推进企业上市的措施建议,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财政、税收政策问题。
(六)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措施建议,协调落实与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有关的产业用地的管理工作。
(七)省信息产业厅根据信息产业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支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企业上市的措施建议,提供全省信息产业类企业相关统计信息、分析报告及本行业拟上市公司的情况,推动本行业企业上市工作。
(八)省外经贸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等政策法规,协调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和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境外投资等方面管理工作。
(九)省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加快国有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提供省属国有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国资管理工作。
(十)省国税局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
(十一)省地税局负责提出支持企业上市的税收政策建议,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地方税收问题。
(十二)省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拟上市公司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三同时”制度方面的措施建议,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提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等行业的环境保护核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