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报送的年检资料必须按照以下排序装订:《年检申请表》、《年检承诺书》、相关情况说明。
三、其他有关事宜
(一)为提高2009年度驻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成效,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预算单位务必做好年检前的备案管理工作:
1、对已开设仍未备案的账户(包括备案管理类的账户,下同),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将有关开立备案资料报送我办办理备案手续。
2、对2008年度年检结论中审核为合格的,但在2009年度已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贷转存、保证金等账户,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有关撤销备案资料。
3、请各预算单位结合2009年度年检申报工作,认真清理已报备案的信息是否准确和规范。例如:对于开户职能部门,除个别单位外,一般应为单位的财务部门或办公室,而不应是单位全称;对于开户银行,除地区性银行外,排序应是行名、地区、分支机构。备案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银行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用途、账户类别、账户有效期等。请各预算单位将备案申请表与批复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保备案资料准确。
(二)请各预算单位按照《办法》、《补充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清理本单位与本系统的银行账户,做好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的前期准备及资料申报工作。
(三)年检审核工作结束后,我办将根据预算单位年检申报情况与审核结论情况,确定2010年我办对驻厦中央预算单位的现场检查名单,检查内容包括银行账户管理使用、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收支、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
本《通知》电子版本及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等规定,可登陆我办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mof.gov.cn/bennyzhu_xiamen/)查询下载。对于今后新出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办法以及我办开展银行账户监管情况,亦将及时通过网站予以公布,请及时查询并对我办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附件:驻厦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