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现就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场采购出口货物是指从市场、商店等批发或零售部门购买的、用于出口的货物。凡被列入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范围内的产品(如部分机电产品、化工品;部分食品、畜产品等),必须由已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卫生注册证书、卫生登记证书的企业生产和加工。
二、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市场采购出口食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工作统一由北京丰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并由其所属东郊办事处具体负责受理报检。市场采购的非贸易性自用食品的出口检验检疫业务,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处受理报检,并由食检处实施检验检疫;对贸易性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产地检验检疫等制度。
三、北京检验检疫机构只受理在北京市场或商店购买的、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生产的、全部货物存放在北京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场所并从北京或天津口岸装运出境的市场采购货物的检验检疫业务。
四、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除外)报检时无《厂检单》的,可由出口单位提供经该单位检验合格的品质证明或出具《产品质量保证声明》。
五、为便于实施检验检疫,加快通关速度,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对市场采购出口货物的中转仓库、打包站等实施监管,在有条件的场地设立检验检疫监管库,采取现场查验与监装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