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北京地区开展报检单位和报检员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对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备案(注册)登记和报检员注册工作,实现对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全国统一集中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报检单位和报检员注册工作以及注册管理系统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局自2004年11月1日起开展报检单位和报检员备案登记(注册)工作。为了保证注册(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登陆www.eciq.cn进入备案模块,填写检验检疫要求的各项数据,检查无误后提交,并按照提交后的提示说明,携带随附单据到我局检务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备案(注册)登记和报检员注册手续。
二、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适用范围: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三)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六)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七)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八)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九)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单位;
(十)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报检单位。
三、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的适用范围: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受理工作分别于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和11月1日至30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