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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对外埠流向货物管理的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对外埠流向货物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进出口单位:

  为加强北京地区外埠流向货物检验检疫的管理,打击逃检的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我局对北京地区的外埠流向货物的检验检疫情况进行了重点稽查,并对发现的外埠流向货物未经检验检疫私自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其中包括一些涉及较大金额的案件,外埠流向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电子稽查系统显示有些外埠流向货物仍然没有施检,需要进一步核实,同时,在稽查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些报检单填写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了货单分离,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在口岸报检的代理单位填写货物“目的地”一项,经常填写的是代理进出口公司的注册地,而不是进口货物的最终使用地点,造成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无法落实检验检疫。

  二、入境口岸报检时,填写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有错误,导致检验检疫机构不能及时与收货人取得联系。

  三、入境口岸报检时,“货物合同号”、“货物提单号”等重要信息没有填写,难以准确的对进口货物进行核对。

  以上这种不如实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这之中既有代理进出口公司与口岸代理报检单位之间的沟通问题,也有口岸代理报检单位自身不如实申报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局对外埠流向货物的检验检疫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进口单位认真执行。

  一、严格遵守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检。当北京地区的外埠流向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后,代理进出口公司或收货人应及时持蓝色《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报检并落实检验检疫相关事项;无法提供蓝色《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未经检验检疫的外埠流向货物,不得销售和使用。

  二、代理进出口公司应该与口岸代理报检单位之间加强联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如实填写进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以及其他报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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