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北京地区开展2005年第一次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调整2005年度第一次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受理申请时间的通知》(质检通函[2005]38号)和《关于印发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8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北京地区2005年第一次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充分做好2005年度北京地区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审核工作,经研究决定,我局将于2005年3月28日至4月29日受理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工作。
二、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申请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六)允许非独立法人分公司进行注册登记申请,但应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获得其总公司的授权,并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办理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手续一律通过网上进行;网上申请和书面确认将同时进行。具体操作方法请登陆以下网址:http://cs.itownet.cn/NetAgentWeb/MainServlet?_tmp_id=-1211161130722455616582722__6589703http://cs.itownet.cn/NetAgentWeb/MainServlet?_tmp_id=-1211161130722455616582722__6589703
四、代理报检单位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声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原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