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代理报检单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02年第34号令)和《关于开展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通[2004]362号)的要求,自2005年7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业务。为确保代理报检业务平稳过渡,保障北京口岸出入境货物通关畅通,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20日起,我局将暂停部分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资格。现就北京地区代理报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管理规定,凡是于2004年11月份向我局申请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并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许可批准,获得代理报检资格的北京太平洋物流报关有限责任公司等16家代理报检单位(见附表1),可继续在北京地区从事出入境货物代理报检工作。
二、根据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管理规定,凡是于2005年6月10日之前,向我局申请代理报检注册登记的安能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50家代理报检单位(见附表2),在国家质检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审核批准之前,可继续从事出入境货物代理报检工作。待国家质检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后,未被批准代理报检注册登记的单位,届时将停止其出入境货物代理报检工作。
三、根据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管理规定,凡是未被列入附表1和附表2的代理报检单位,自2005年7月20日起,我局及各分支机构将不再受理其出入境货物代理报检工作。
四、自2005年7月20日起,除附表1和附表2所列单位的报检员以外,其他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所持有的《报检员卡》一律停止使用。附表1和附表2所列单位的报检员所持有的《报检员卡》,可使用至其所属单位代理报检资格停止之日止。
五、依据《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第3号令)规定,对快递公司等快件运营单位进行规范和管理,不纳入代理报检单位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