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4号)和《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3号)的规定,确保北京地区代理报检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对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的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我局将对北京地区的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的报检资质进行重新核准。
此次核准工作将严格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行,受理日期为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8月12日,具体办理办法如下:
一、项目名称
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二、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3号)。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
(三)具有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四)具备必要的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查验、监管场所。
四、实施机关
北京检验检疫局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北京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二)北京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