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出口电子报检数据录入的通知
各有关报检单位:
为配合北京地区出口货物电子监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企业报检行为,我局决定对企业出口电子报检的数据录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必须填报出口货物发货人代码。
出口发货人代码为出口货物经营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代码。对于个人携带物、出境伴侣动物等非贸易性出口报检,无法提供发货人备案号的情况,该项应录入“1100000000”并在发货人中文名称一栏填写真实发货人名称。
二、必须填报出口货物生产单位代码。
出口货物生产单位代码为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代码。对于市场采购的出口货物、个人携带物、出境伴侣动物等非北京地区生产的或其他无法提供生产单位备案号的情况,该项应录入“1100000000”。
三、必须填报出口货物的CIQ代码。
在电子报检软件中录入出口货物的HS编码后,系统将自动提示CIQ代码。报检员应通过下拉菜单的方式选择一个正确的CIQ代码填入。
四、填报出口货物的产地一项时必须具体到区、县,不可只填写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