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关于“三江源”地区生态移民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农草[2004]509号)
玉树、果洛、海南、黄南州及格尔木市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城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退牧办:
为了扶持退牧还草与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区移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促进移民在禁牧期间的后续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三江源”地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和劳务的生态移民提供以下优惠政策:
一、由省退牧还草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生态移民证”。生态移民经当地退牧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认定后,由项目县退牧办统一发证。
二、对生态移民进城从事个体工商业或创办私营企业的牧民只登记造册备案,免于工商注册;放宽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未禁入的行业一律允许经营;5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当地工商部门积极为牧民群众提供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农牧民产品信息,免费培训牧民经纪人,鼓励其从事农畜产品的加工、贩运,调整农牧产业结构。
三、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生态移民在当地从事增值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5年内视同达不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四、对生态移民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济,雇工人数在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证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雇工人数在7人以上的,除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外,按生态移民占所雇佣总人数的比例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生态移民占雇工人数的比例每增加1%,减征应纳税额的3%;生态移民人数占雇工人数的比例在30%以上的,5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凡在“三江源”地区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制定工程施工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吸纳20%以上生态移民作为普通工,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进行适当的一般性安全技术培训后再参与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