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老社厅发[2004]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问题
(一)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各类加工型企业在2005年底之前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即可按招用人数和被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为3年。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查实,企业应继续为该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职工个人过错,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即可终止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先缴后补或社会保险业务代理的办法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实行先缴后补办法补贴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凭缴费凭据和《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按季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实行社会保险业务代理的,由用人单位按季向受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被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养老、失业保险手续、《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将统一代扣被安置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划转至县(区)就业服务机构。
受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对用人单位请求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并统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个人部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原则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原企业整体没有参保的确需就业部门代缴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承办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资金时,需按规定对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申请手续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