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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2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委会精神,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增加农(牧)民收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此优惠政策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一、对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取得的工资性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临时用工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对其工资支出,发放单位可按工资表形式发放,并计入成本费用,但不得并入工资总额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费用,保险营销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视同工资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农(牧)民可凭支付单位证明和身份证到当地办税大厅开具免税发票,地税机关必须在免税发票上注明具体的劳务项目,并注明“农(牧)民劳务免税”字样。

  三、对非城镇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证,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农牧业科技企事业单位和农(牧)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机耕、排灌、植保、农牧保险以及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牧)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等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拥有的房屋、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其拥有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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