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审查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检测验收情况;审查现场安装拆卸人员与备案的一致性。
5、应自觉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1、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在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有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审批,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施工完成后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5、应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消防保卫、绿色施工、食品卫生等工作。
6、按要求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未受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7、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有交底签字记录。
8、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9、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实行用火证制度,采取措施消除现场的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10、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施工现场应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定,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食堂采购的食品要保留票据,具备追溯条件。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得购买非法商贩的盒饭等食品。施工单位应从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与之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索要购气凭证,建立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在食堂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监控,防止发生爆炸及火灾事故。
11、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建房屋要选用非燃材料。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在宿舍内用明火取暖、保温,不得私自使用电暖器、电风扇、电热毯、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水泥板活动房。
12、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验收检测工作。不得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3、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文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14、教育施工作业人员依法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施工现场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动火作业必须有动火证、看火人、灭火设备,严禁无动火证私自动火。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15、应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6、施工企业须积极排查调处内部及施工引起的社会矛盾,严格遵守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控制施工作业时间,依法施工。施工现场设来访接待室,合理处理因施工与周边居民所产生的矛盾等问题,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电话畅通。
17、施工现场应设置不低于1.8m的硬质围挡,施工现场门口应设立《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施工现场应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实现“五个100%”,确保现场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
18、负责将此交底向分包单位进行交底。
二、对本工程其他施工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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