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助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涉税案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核查工作。
(二十九)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有关人员的出入境记录,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边控,阻止欠税纳税人出境。
(三十)市教育局
定期(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资料。
(三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定期(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三十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用人单位的社保费缴纳情况和参保个人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三十三)市残联
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托养机构、康复中心康复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三十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税务协管机构,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辖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对辖区内经营户经营情况明、底子清的优势,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辖区房屋租赁、装饰装潢等各类涉税信息或接受委托代征税款,完成综合治税目标任务;
2.积极宣传税法,促使辖区内的各类经营户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十五)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与税务机关交换提供信息。
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信息交换传递具体内容依据综合治税工作的需求而确定。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定期交换本规定第三章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并逐步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