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负责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工作长效机制;
(二)综合协调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关系,组织、指导综合治税工作;
(三)保障综合治税工作专项经费来源;
(四)督促和检查考核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或根据每个时期出现的情况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各类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综合治税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八条 各行政区(包括功能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市做法成立相应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辖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事宜。
行政区下属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必须依照本办法设立税务协管机构,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辖区零散税源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税务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
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3.按规定及时拨付代征、代扣手续费和税收违法举报奖励资金以及综合治税专项经费;
4.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收入的及时申报纳税;
5.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建设项目拨款情况和房地产交易契税征收的各类信息;
6.严格监督、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财务核算。
(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加强同参与综合治税各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和组织税收收入;
2.负责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体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汇总、收集、整理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科学合理利用采集到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