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9〕51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现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我市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下,建立以“政府牵头、财税主管、部门配合、信息共享”为主要特征和基本内涵的社会综合治税新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税源监控管理,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税、财税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包括目前负责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
第三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负有综合治税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人兼任主任,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负责日常指导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