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审核工作。对纳税申报中的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与财务报表、日常管理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况、各支出项目的合理性。
第八条 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管理工作,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是A、B类企业。
第九条 建立健全分行业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税负的测算比对,查找各类涉税异常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长年微利或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应纳入重点纳税评估范围。
第十条 逐步建立分行业的征管模型,建立相关行业指标体系及其值域范围,对严重偏离指标参数的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按照规范的管理类别及确认条件和标准进行认定,采用初次认定和变更认定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初始认定工作程序:
新设立(登记)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由县(区、市)国税局征管部门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工商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表等资料,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条件和标准,提出分类管理的初步意见和建议,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一式四份),报本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相关税源管理部门管理。同时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分送给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和税政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变更认定工作程序:
(一)提出变更建议。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及核算、履行纳税义务,以及对其纳税评估、日常税收检查等情况,在每年4月底以前,提出分类变更意见和建议,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变更认定表》(一式四份),经税源管理部门(分局)负责人审查后,报送县(区、市)国税局征管部门审核。
(二)审核。县(区、市)国税局征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认定条件及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呈报本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变更调整。征管部门应根据本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将变更分类的企业送交相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通知原税源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征管资料移交手续。同时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变更认定表》分送给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和税政部门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