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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根据《青海省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管辖区域内的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所有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区别原则。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的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的作用。

  (二)效能原则。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突出管理的重点,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效能。

  (三)协调原则。既要加强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的配合,又要加强与各税种管理的协调,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税收服务需求,增强税收服务意识,探索个性化税收服务途径,改进税收服务方式,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科学分类,差别管理。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找出共性规律并进行科学合理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施差别管理。
  (二)突出重点,优化服务。分类管理要突出管理重点,针对重点对象和重点事项实施有效管理,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做好优化服务工作。
  (三)信息应用,动态管理。分类管理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资料的集中分析处理;结合一户式管理,逐步建立各类电台账,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四)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分类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岗位通力合作,协调运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到职责到人、运行有序、监督到位,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等问题。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和是否正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划分为A类为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为B类企业;C类为核定征收企业和汇总纳税企业;D类为减免税和其他企业(非经营单位)共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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