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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启用《亚太贸易协定》新原产地证书格式的通知


  附件2: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一、总原则:
  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亚太贸易协定》进口成员国关税减让优惠产品描述范围内;
  (二)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一批货物中的每项商品本身必须分别符合该规则;
  (三)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发运条件。总体而言,货物须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从出口国直接发运到目的地国。
  二、栏目填制:
  第一栏 货物发运自
  注明出口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名称须与发票上的出口人一致。
  第二栏 货物发运到
  注明进口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名称须与发票上的进口人一致。对于第三方贸易,可以注明“待定”(To Order)。
  第三栏 供官方使用
  此栏仅供签证当局使用。
  第四栏 运输方式与路线
  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和路线。如信用证条款等无此详细要求,打上“空运”或“海运”。如货物途经第三国,可用如下方式表示:
  例如:“空运” “经曼谷从老挝到印度”(By air from Laos to India via Bangkok.)
  第五栏 税则号
  注明货物4位数的HS编码。
  第六栏 唛头与包装编号
  注明证书所载货物的包装唛头及编号。该信息应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一致。
  第七栏 包装数量与种类;货物描述
  明确注明出口产品的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应与发票上对出口产品的描述相一致。确切的描述有助于目的国海关当局对产品的快速清关。
  第八栏 原产地标准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
  1.完全原产品:在第8栏填写字母“A”。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第8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1)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B”。字母“B”后应填写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C”。字母“C”后应填写原产于成
  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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