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保证纳税评估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试点单位应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业务局长亲自抓,抽调精通税收、财务、计算机知识,又具备审核、测算、评析、取证、质询等能力的人员,组成纳税评估工作组统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3.为加强对纳税评估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所得税、稽查、流转税、征管、计统处要按照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责分工,确定相关人员,密切配合。征管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试点方案、纳税评估工作流程以及纳税评估工作所需的表、证、单、书。试点单位根据试点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各阶段所做的工作以及完成工作的时限,上报市局确定。同时,试点单位对每个阶段做的工作都要进行认真总结。
4.纳税评估试点单位要根据《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至2004年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指标的通报》(宁国税函(2006)130号)初步确立的纳税评估指标及其各指标的预警值,结合实际重新采集相关数据,补充、修正、完善纳税评估指标及其各指标的预警值。补充、修正、完善纳税评估指标及其各指标的预警值必须报市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5.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部分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的通知》明确的方法,结合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规律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从中选出适合评估对象一个或多个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商业企业主要运用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税负对比分析等方法;工业企业主要运用投入产出法和能耗测算法。
所得税的评估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变动率、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所得税贡献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具体方法由市局纳税评估试点工作组和试点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6.为了解和掌握审核对比分析、纳税评估结果处理、稽查处理结果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的开展情况,试点单位可探索试行工作讲评会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审核对比分析、纳税评估结果处理、稽查处理结果反馈等进行分析研究,以促进各环节工作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提高税收分析、评估实施和稽查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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