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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北京检验检疫局特约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和特约社会监督员名单的通知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
  (五)身体健康,符合特约社会监督员工作要求。
  第六条 特约社会监督员应从与检验检疫工作有紧密联系的单位聘用。
  第七条 聘任特约社会监督员的程序
  (一)业务部门按要求推荐聘用人员,或由管理相对人自荐;
  (二)法综处按第五条规定审核确认受聘人员;
  (三)颁发特约社会监督员聘用证书。
  第八条 特约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为每届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
  法综处负责特约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采用多种形式向特约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以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形式建立与特约社会监督员的联系,听取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建立与特约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约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
  (二)工作例会制度
  北京检验检疫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约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讲政策,听取特约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通报反馈制度
  法综处负责受理特约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按照局内职责分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向特约社会监督员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原因暂时未落实的,法综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特约社会监督员,并做出解释。
  第十条 特约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检验检疫局可以停止对其的聘用,并收回聘用证书:
  (一)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二)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
  (三)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特约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
  第十一条 北京检验检疫局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约社会监督员将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检验检疫局法综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检验检疫局特约社会监督员联系制度》(京检法〔200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特约社会监督员一览表

序号姓名工作单位
1郭立东北京京信达报关行
2王大德中国外运北京公司
3沈培利北京衬衫厂
4李晓艳北京市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5陈启建中外运华北空运有限公司
6于 荔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
7李艳红北京索爱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8魏新生北京藤精食品有限公司
9邹 杰北京华都肉鸡公司
10韦治辉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11郗百川北京正和国际货运公司
12张川江北京外运报关行
13孙 军北京外运陆运公司
14苏兆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5高 志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
16李 影瑞萨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
17王洪鹰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
18尹德鹏北京毕捷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19赵 辉北京东方冠捷股份有限公司
20王 昀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分公司)
21徐 侃北京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2刘 军首都公务机
23刘江萍机场爱卫会
24马 地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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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武保宗北京京工服装进出口公司
38张小星金三环有限公司
39夏和伟北京英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40刘 宁北京华腾橡塑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41胡宝宏北京三佳时装有限公司
42富 强北京维通利华实验动物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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